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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顾汉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汉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汉泽。委托代理人罗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法定代表人朱亮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兴道。委托代理人徐运栋。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法定代表人张凯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兴道。上诉人顾汉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东海支行)、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连云港分行)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属于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引起的纠纷,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顾汉泽的起诉。上诉人顾汉泽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上诉人未提供建行改制由哪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主导的证据,应属企业自主改制,应属法院受理范围。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人员结构,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是依据建行规章对上诉人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分流,原审法院并未调取该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建行东海支行辩称,本案是由建行股份制改造而引发,建行股份制改造是在全国范围内的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相关改革措施及方案均授意于上级机构,上诉人提出的诉求无事实合法的依据,请求驳回上诉。原审第三人建行连云港分行的陈述意见同被上诉人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顾汉泽与被上诉人建行东海支行的劳动争议是在中国建设银行进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产生,属于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该案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善娟审判员  宋建霞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瑞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1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