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建新与被告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新,李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553号原告:于建新被告:李玉龙原告于建新与被告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范士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敏、王静参加评议,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建新诉称:2009年2月21日,被告李玉龙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为由,至今没有偿还借款。要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玉龙未答辩和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1日,借款人李玉龙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李玉龙至今没有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人李玉龙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玉龙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于建新借款10万元。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由被告李玉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院交纳上诉费2300元,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范士炜人民陪审员 : 李 敏人民陪审员 :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