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向明与吕晓东、牛小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向明,吕晓东,牛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36号申请人王向明,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磊,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晓东,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牛小娟,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向明与被申请人吕晓东、牛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晓东、牛小娟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1万元。担保人王宏起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吕晓东、牛小娟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王宏起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东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