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井艳与王久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井艳,王久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34号申请人刘井艳,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王久祥,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铁路列车员,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刘井艳因与被申请人王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久祥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井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久祥名下的银行存款在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谢景荣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立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