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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四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四初字第118号原告安某某,女,53岁。被告孔某某,男,52岁。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张晓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