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红与河南天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河南天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924号原告陈红,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天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艳霞,女,该公司财务主管。委托代理人赵国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诉被告河南天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红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娟-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