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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华与被执行人新疆风格广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孙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新疆风格广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百信钻石苑A座11层1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乌高新劳仲字第232号仲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4009.6元、执行费410.14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