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仑执民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321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林茂。被执行人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琳。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现无法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情况出现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仑执民字第32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