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朋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朋,张山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441号申请人:王朋,男,汉族,1992年2月26日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张山田,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4441号的保全裁定,现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山田驾驶的苏N031**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