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伟峰诉被告徐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峰,徐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39号原告:徐伟峰,男。被告:徐子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峰诉被告徐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徐伟峰负担。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伟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