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8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冠洁环保滤材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亚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冠洁环保滤材配件有限公司,惠州市亚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813-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冠洁环保滤材配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惠州市亚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冠洁环保滤材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亚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亚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水口支行账户上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惠阳法执字第81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亚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水口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以234739.02元为限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