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发村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发村,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周发村。委托代理人李仁乐,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法定代表人曲勇,系该社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村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实际名字应为“���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经审查,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实际名字应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发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