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刑执字第7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提温温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提温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400号罪犯提温温,女,1978年8月7日出生,克耶族,缅甸国籍,文盲,原住缅甸仰光市帕安区埃彬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二○○六年八月七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提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二○○九年四月十一日、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二○一四年一月九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提温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提温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为,罪犯提温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提温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