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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都军英与王风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军英,王风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都军英,女,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被告王风霞,女,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军英与被告王风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军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都军英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军英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都军英承担。审判长  王月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