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同新、盛余各、王兴俊、王兴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同新,盛余各,王兴俊,王兴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498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先争,主任。被告:陈同新。被告:盛余各。被告:王兴俊。被告:王兴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同新、盛余各、王兴俊、王兴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