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宜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惊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宜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鑫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惊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四川宜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孔滩镇,组织机构代码73341056-8。法定代表人吴学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鑫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荆沙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树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惊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孔滩镇。法定代表人王典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宜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鑫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惊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宜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宜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由原告四川宜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