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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虞荣刚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荣刚,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虞荣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虞荣刚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涉案工程所在地在青海省格尔木市,故本案应移送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吴 玻人民陪审员  李发新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