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梁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6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男,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7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梁某与举报人李某甲在qq上商谈交易毒品,双方谈好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交易10克冰毒。当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按照约定携带毒品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东站附近,卖给李某甲毒品一包,并收取李某甲毒资人民币160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将被告人梁某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600元、作案用的手机一部、小刀一把,从李某甲身上提取到交易的毒品一包。经鉴定,交易的毒品重9.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7日凌晨,其在网上认识了一个qq名叫“基督山伯爵”的男子,该男子问其是否需要冰毒,并说单卖300元一克,如需10克,即按每克160元卖给其,并给了其电话。当日中午,其与对方电话联系,对方让其到龙华交易,其不肯。当日15时许,对方打电话问其还要不要,其说要并让对方送到布吉。当日17时许,对方发信息让到布吉地铁站东一出口等,并告诉其送毒品的是他兄弟,穿白衬衣的。其便与民警到该处,民警将做好记号的1600元给其交易,并在附近埋伏。18时许,其见到来交易的男子,将1600元给对方,对方点好后还给其,其问东西在哪,对方从左边裤袋掏出一个黄色芙蓉王香烟的盒子给其,其见里面有一包白色结晶的小块后将1600元给了对方,对方将钱抓在手上,其发出交易完成的信号,民警便将对方抓住,并从他手上缴获1600元人民币。辨认出被告人梁某就是和其交易毒品的穿白色衬衣的男子。2、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7日17时许,民警告诉其要抓捕一名贩毒嫌疑人,其与民警、其他队员到了布吉地铁站东一出口附近不久,见举报人与一名白衬衣的男子聊了一会,举报人就将钱给了那男子,那男子数了一下后把钱还给了举报人,接着那名男子从口袋将一个烟盒给了举报人,举报人给那名男子一叠钱。交易完毕后举报人发出信号,民警便带着几人抓住了那名男子,当场从那名男子身上搜出一部手机、一把小刀和举报人给的1600元,并从举报人手中查获白色衬衣男子给的一个黄色芙蓉王烟盒,烟盒里有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辨认出被告人梁某就是其配合民警抓获的贩毒男子。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7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李某甲举报称认识一名叫“基督山伯爵”的男子贩卖冰毒,并表示愿意配合民警抓捕该男子。民警于当日18时许,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在布吉地铁站东一出口附近抓获被告人梁某。4、被告人梁某身份信息。5、被告人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多次供述均承认贩卖毒品,称2014年11月27日2时许,其在一个qq群里认识一个网名叫“锡纸上的香烟”的人说收冰毒,其便和他说其有,让他到龙华交易,他未同意,其便留了电话给他。当日12时许,那名网友打电话让其去布吉,其便说让兄弟去(其实是其本人去)。15时许,其打电话和对方说等下其兄弟到布吉,然后其便带着毒品从大浪到布吉地铁站,然后打电话告诉对方。17时45分许,双方接了头,他将钱拿给其数了一下,共有1600元,其将钱给回了他,其说换个地方交易,他不肯,他就走了,其又发信息叫他回去找其兄弟,他回来找到其,两人在花坛那里坐了一下,其便就随身带的毒品丢到花丛,他过去把货捡了起来,打开看了之后就把钱丢到地上,之后便有一帮人上来将其控制。其手上的毒品是一个叫“阿东”的朋友因欠其1000元拿给其的,说这样就还了其1000元,他当时就说了是10克冰毒。其因为实在没有钱了,想把手上的毒品卖出去,才上那个qq群。其与对方在qq说好160元一个,共1600元。辨认出交易的毒品、毒资、作案联系用的手机及qq聊天记录、短信照片。6、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抓获被告人梁某时从被告人梁某身上缴获联系交易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小刀一把、毒资人民币1600元予以扣押;从举报人李某甲身上查获疑似冰毒一小包予以扣押。7、短信照片、qq聊天记录、手机通话清单。8、疑似毒品收条。9、鉴定意见。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缴获的毒品9.33克、苹果4s手机一部、小刀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不服,提出上诉。其的上诉理由是,1、毒品是别人抵押在其那里,其对毒品没有认知能力,不知道是毒品;2、其是在特情引诱下犯罪;3、其主动中止犯罪,又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业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上诉人梁某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梁某通过聊天软件主动联系李某甲,并且用的是“肉”、“果”等贩卖毒品行话,其称不知道是毒品,是在特情引诱下犯罪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称其是中止犯罪的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与李某甲已经完成了交易,故其称犯罪中止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永 鹰代理审判员 李 生 荣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鹏(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