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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少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李某甲等与贺某、李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甲,贺某,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少民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儿童。法定代理人郑某。系上诉人李某甲之母。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灵,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委托代理人李彩霞。委托代理人李彩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学生。法定代理人苗某。委托代理人刘涛,北京市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某、李某甲与被上诉人贺某、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郑某、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严晓东审 判 员  焦连印代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