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敏华湖北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梦珍,张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法定代表人:杨梦珍,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悦,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梦珍。委托代理人:文虹凯,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敏华。委托代理人:李云鹤,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公司)、杨梦珍为与被上诉人张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4)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悦,上诉人杨梦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文虹凯,被上诉人张敏华的委托代理人李云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4)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1600元,予以退还给杨梦珍5800元,湖北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800元。审判长 徐子岑审判员 龚治国审判员 蹇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