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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商)初字第14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与梁荣臣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梁荣臣,孙建一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4534号原告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史国庆,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荣臣,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孙建一,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荣臣,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原告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以下简称六合合作社)与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翟新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合合作社委托代理人王宇,被告梁荣臣并作为被告孙建一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六合合作社起诉称: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系孙德录(曾用名孙德路)的妻子和儿子。孙德录于2013年去逝。六合合作社与孙德录于1998年4月1日签订《宋庄镇六合村农业土地(园田)种植承包合同》,约定六合合作社将村东土地1.13亩土地承包给孙德录。承包期限自1998年4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孙德录对承包范围内的所使用的机井、水电设施归其负责维修保养,损失丢失孙德录负责。合同变更与解除约定,因国家建设、集体招商引资、集体使用土地,按国家政策或按孙德录投资与收益赔偿或按季节效益赔偿。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六合合作社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因该片土地依据政府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已被列入土地一级开发范围,将由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综上,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六合合作社与孙德录于1998年4月1日签订的《宋庄镇六合村农业土地(园田)种植承包合同》;2、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将所承包的土地腾退给六合合作社;3、诉讼费由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承担。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辩称:不同意六合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六合合作社系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还未到期。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1日,六合合作社与孙德录签订《宋庄镇六合村农业土地(园田)种植承包合同》,约定六合合作社将村东土地1.13亩土地承包给孙德录。承包期限自1998年4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孙德录对承包范围内的所使用的机井、水电设施归其负责维修保养,损失丢失孙德录负责。合同变更与解除约定,因国家建设、集体招商引资、集体使用土地,按国家政策或按孙德录投资与收益赔偿或按季节效益赔偿。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均确认,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实际占用土地1.43亩。2009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二OO九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京政地字(2009)373号)载明,同意征收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耕地11.9416公顷(179.12亩),林地1.4713公顷(22.07亩),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7.1448公顷(107.17亩),以上合计20.5577公顷(308.37亩)。同意依据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京市城市规划将上述农用地13.4129公顷(201.19亩),其中耕地11.9416公顷(179.12亩)转为建设用地。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承包土地属征用土地范围。2015年3月19日,北京科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载明,涉案资产评估价值为208160元。孙德录于2013年去逝,被告梁荣臣(之妻)、被告孙建一(之子)系孙德录的继承人。另查,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为2014年9月5日。上述事实,有六合合作社向本院提交的《宋庄镇六合村农业土地(园田)种植承包合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二OO九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京政地字(2009)373号),北京科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六合合作社与孙德录签订的《宋庄镇六合村农业土地(园田)种植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孙德录承包土地1.13亩,但双方均确认孙德录实际占用土地1.43亩。根据北京市政府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二OO九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京政地字(2009)373号)文件,孙德录承包的涉案1.43亩土地被依法征收,双方就涉案1.43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故对于六合合作社要求解除双方于1998年4月1日签订的《宋庄镇六合村农业土地(园田)种植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六合合作社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视为其通知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解除合同,起诉书送达之日视为通知送达之日,合同自起诉书送达之日即2014年9月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孙德录应当向六合合作社返还涉案1.43亩土地。鉴于孙德录于2013年去逝,涉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其继承人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承继。故对于六合合作社要求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腾退占用土地1.43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六合合作社收回土地,应当给予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合理补偿。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涉案土地的地上物价值为208160元,六合合作社应据此向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支付补偿款。鉴于六合合作社已向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支付合理补偿,涉案土地地上物应由六合合作社进行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与孙德录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签订的《宋庄镇六合村农业土地(园田)种植承包合同》于二O一四年九月五日解除;二、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土地一点四三亩交还原告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并由原告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处理地上物;三、原告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梁荣臣、被告孙建一补偿款二十万八千一百六十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鉴定费二万元,由原告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思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