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陈锦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陈锦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1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城港路9号。负责人潘琦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伟,该行职员。被告陈锦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被告陈锦锋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保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