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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玮与管伟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玮,管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沈玮。被执行人:管伟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吴商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管伟杰在月河街道湖东村社区有分红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管伟杰在在月河街道湖东村社区股份制分红106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