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甘民初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明成与钱绿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成,钱绿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民初第44号原告:李明成。被告:钱绿明。原告李明成与被告钱绿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过岸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钱绿明离开住所地至今已达七、八年,结合原告李明成提供的材料分析,被告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办厂多年,可见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而本案侵权行为亦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故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过岸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应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