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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德江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德江,农民。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2014年11月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卢华,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德江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3月18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变诉(2015)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了指控的部分事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德江及辩护人卢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事实2013年10月19日凌晨一时左右,被害人毛某因与朱某甲在杜桥镇寰州公寓七楼朱某甲住处门口发生争吵,被告人金德江打电话给迟海龙(已判),要迟海龙叫些人过去,迟海龙纠集了牟玉春、丁风雷、朱云涛(均已判)到现场。被告人金德江和牟玉春与毛某发生冲突,并追打毛某到寰州公寓楼下的马路上,对其拳打脚踢。期间迟海龙拿木棍,后木棍被被告人金德江拿去殴打毛某。经临海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毛某右侧内髁、腓骨下段骨折,属轻伤。案发后,牟玉春、迟海龙、朱云涛、丁风雷已经赔偿毛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和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毛某的陈述,同案犯牟玉春、朱云涛、丁风雷、迟海龙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事实1、2013年4、5月,被告人金德江在临海市杜桥镇洪家村棋牌室开设捺六名赌场。朱先明、潘君超、迟海龙等人帮助赌场记账、望风。赌场开设至少半个月,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5万元许,被告人金德江个人获利人民币5000元左右。2、2013年6、7月至11月下旬,被告人金德江在临海市杜桥镇后地村斗狗场、洪家村鸭场、厉家村、草坦村等地开设捺六名赌场,赌场是晚上场。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金德江在赌场内放倒款,朱先明(已判)协助管理赌场,迟海龙、潘君超和朱云涛、丁风雷、朱贵兵(均已判)等人帮助赌场记账、望风、护场,林国青(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打图。赌场断断续续开设至少3个月,放倒款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抽头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金德江个人获利人民币2万元左右。3、2013年10月,被告人金德江在临海市杜桥镇大爿地村、大队屋等地开设捺六名赌场,赌场是上午场。潘君超和朱方君(已判)、朱贵金(刑拘在逃)等人为赌场望风。赌场共开设7天,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许,被告人金德江个人获利人民币2000元左右。4、2013年10月中旬,被告人金德江与牟玉春(已判)在临海市杜桥镇东岙村、西岙村周边山上开设捺六名赌博场头,赌场是下午场。迟海龙、朱云涛、丁风雷、潘君超、朱方君、朱贵金等人帮助赌场记账、望风、护场,林国青等人在赌场打图。赌场共开设5天,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许,被告人金德江分得人民币2000元左右。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金德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德江向本院退出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退赃票据,证人包某、金某的证言,同案犯朱先明、朱贵兵、潘君超、牟玉春、丁风雷、朱云涛、迟海龙、林国青、朱方君的供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德江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又与人结伙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德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开设赌场犯罪中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金德江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并罚。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台临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金德江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金德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其中七万五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金德江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月华人民陪审员  陈友坤人民陪审员  谢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程 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