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三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钦钦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宇华货运站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钦钦,哈尔滨市道外区宇华货运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三商初字第212号原告张钦钦。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宇华货运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1号神州物流。经营者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钦钦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宇华货运站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钦钦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钦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钦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钦钦负担。审判员 王东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福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