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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5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个体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林某在乐清市柳市镇XX社区兴华西路其经营的“小脚吖”足浴推拿店内,容留、介绍何某甲、何某乙、钱某分别向孙某、刘某、王某卖淫。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甲、何某乙、钱某、孙某、刘某、王某、陈某的证言、归案说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辩称:他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的老板,案发当天他没有在店内,他不知道店内有卖淫的事。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林某在乐清市柳市镇XX社区兴华西路其经营的“小脚吖”足浴推拿店内,容留、介绍何某甲、何某乙、钱某分别向孙某、刘某、王某卖淫。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1月26日晚,他接到刘某的电话要一起去玩,当日18时许,他碰到刘某及“小王”,三人商量要去找小姐。后他们来到一足浴店,一个男子站在足浴店门口,门口沙发上坐了三个女的。谈好价格后,刘某和一名长发女子先上楼去了。旁边的男子过来对他们说来都来了,随便挑一个上去。他就和一个短发女子到三楼房间发生了性关系。“小王”也和一个女子上楼去了。经孙某辨认,林某就是店老板,兴华西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三楼南面房间是其嫖娼的地方。2.证人何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1月26日晚,她在柳市镇兴华西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一楼大厅上班,当时店内还有何某乙、“小芳”、“黄毛”,店老板林某也在店里。当日18时许,有三个安徽口音的男子进入店内,何某乙先和一个男子去楼上,她引导其中一个男子往三楼房间,“黄毛”引导剩下的一个男子去四楼房间。她进入房间后,就和这个男子发生性关系。经何某甲辨认,林某就是店老板,兴华西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三楼南面房间是其卖淫的地方。3.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1月26日18时许,他和孙某等两个朋友商量去按摩,后到“小脚吖”足浴推拿店,当时店内有四、五名女子,还有一个老板。之后他就和一个女子去五楼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经刘某辨认,林某就是店老板,兴华西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五楼南面房间是其嫖娼的地方。4.证人何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1月26日18时许,她在柳市镇兴华西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一楼大厅,来了三个外地人问有无提供卖淫服务,老板就让他们自己谈。她就上楼,这时老板在楼下叫她说有一个客人要找她,她就叫这个男青年上楼。后来她们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经何某乙辨认,林某就是店老板,兴华西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五楼南面房间是其卖淫的地方。5.证人王某的证言,2014年11月26日晚,他和刘某、孙某在街上逛,来到柳市镇兴华西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进去后看到有一个中年男子和四个女子,这中年男子应该就是老板,刘某和中年男子谈好价格,就和一个女子上楼去了。这时另外二个女子将他和孙某也拉走。女子将他带到四楼,在房间内正准备发生性关系时,听到楼下有声响,后就被公安人员查获了。经王某辨认,林某很像足浴店老板,兴华西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四楼北面房间是其嫖娼的地方。6.证人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1月26日晚,她在柳市镇兴华西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内上班,这时进来三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问老板价格多少。后来问话的男子先和何某乙上楼去了。她拉了一个年轻男子去了四楼,正准备发生性关系时,听到楼下有声响,后来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钱某辨认,林某就是店老板,兴华西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四楼北面房间是其卖淫的地方。7.证人陈某的证言,2014年11月26日18时20分许,他去找姐夫林某借钱,到柳市镇兴华西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内,发现里面没有人,当他走到三楼时就公安人员拦住了。林某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的老板。8.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及辩解,他于2014年10月间从一个贵州人处转让来“小脚吖”足浴推拿店,由他一个人经营,他的员工不固定。2014年11月26日,他从洞头县老家回到乐清市北白象镇,和“小王”及她的朋友一起吃饭,后在北白象镇车站旁边的一个宾馆休息,没有去XX的“小脚吖”足浴推拿店。他不知道店里的员工有卖淫行为。9.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6日18时10分至19时0分,公安人员对柳市镇XX社区兴华西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进行检查,查获孙某、何某甲等人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孙某、何某甲等人被行政拘留。11.情况说明,2014年11月26日18时10分许,公安人员在兴华西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一楼有一男子,该男子自称是该店老板,后公安人员上楼检查时,该男子趁机逃跑。2015年1月19日,林某被抓获归案后,经当天检查民警确认,林某就是检查当日逃跑的男子。12.归案说明,被告人林某于2015年1月19日被洞头县公安局霓屿派出所的公安人员抓获。13.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无前科劣迹,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辩解其当日不在足浴店内,不知道店内有卖淫行为。经查,被告人林某是“小脚吖”足浴推拿店的实际经营人,2014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检查时查获了孙某等人,证人何某甲、何某乙、钱某、孙某、刘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当日被告人林某在店内,刘某还向被告人林某询问嫖娼事宜,公安机关的出具的情况亦说明当时脱逃的男子就是林某。被告人林某没有相应的依据证明其不在店内或不知店内有卖淫行为。因此,被告人林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翔人民陪审员 黄 晓人民陪审员 高沪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