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潮州市金嘉德服饰有限公司,黄加俊,廖楚銮,汤道林,黄镇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枫溪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潮州市金嘉德服饰有限公司,黄加俊,廖楚銮,汤道林,黄镇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枫溪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金嘉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树贤。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加俊,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楚銮,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加俊,身份情况同上,系廖楚銮的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道林,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镇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枫溪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负责人:宋立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枫溪支行员工。上诉人潮州市金嘉德服饰有限公司、黄加俊、廖楚銮、汤道林、黄镇杰(下称五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枫溪支行(下称工行潮州枫溪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五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潮州市,均在原审法院及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而原审法院系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还是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不是地域管辖的问题,而是级别管辖的问题。本案诉讼标的额42372754﹒19元,超过2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五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五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五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潮州市金嘉德服饰有限公司属广东省潮州市管辖的企业,其与工行潮州枫溪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地以及担保人黄加俊、廖楚銮、汤道林、黄镇杰的住所地也在广东省潮州市。(二)有诉讼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的案件都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不公平,且增加五上诉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简政便民。工行潮州枫溪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42372754﹒1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1日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五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五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刘清松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