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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2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胡娟与厦门如美如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娟,厦门如美如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178-1号申请执行人胡娟,女,汉族,1991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厦门如美如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00号CN02室。法定代表人苗茂,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娟与被执行人厦门如美如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524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