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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执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龙春与陈玲、黄栋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春,陈玲,黄栋梁,仪征日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执字第2725号申请执行人刘龙春。被执行人陈玲。被执行人黄栋梁。被执行人仪征日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仪征市青山镇建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栋梁,总经理。刘龙春与陈玲、黄栋梁、仪征日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扬邗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黄栋梁、陈玲应给付刘龙春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77542元,合计977542元,并由仪征日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权利人向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4年11月19日委托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三被执行人涉民事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财产已被我院查封,并在另案中强制进行评估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款的分配,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本院另案中被强制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扬邗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葛金鹏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