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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6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096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给原告付出很多,原告要将被告给其花费全部返还,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以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2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则称其给原告付出太多,如原告不返还被告的花费,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供婚后给原告看病及日常花销的清单。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判决书、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相互体谅、互相帮助,共同建设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路安平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