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何文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何文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文烈,男,汉族。申请执行人XX和与被执行人何文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文烈应支付申请执行人XX案款22.46万元,承担执行费3269元。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22.46元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全宏伟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李卫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