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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靳海辉、刘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靳海辉,刘杏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39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负责人徐明勋,行长。被告靳海辉,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韩村镇北辛庄村前进街五巷31号。被告刘杏芬,女,汉族,1974年5月1日生,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韩村镇北辛庄村东风街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靳海辉、刘杏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靳海辉、刘杏芬名下银行存款67.58万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自愿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靳海辉名下冀A73U**汽车一辆。二、冻结被告靳海辉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开户行:民生银行和平西路支行,账号:6226221004209471,冻结7万元)(开户行:农业银行广安支行建南分理处,账号:6228480636322322166,冻结7万元)。三、查封被告刘杏芬名下冀A07H**汽车一辆。四、冻结被告刘杏芬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开户行:农业银行广安支行建南分理处,账号:6228480631301167617,冻结5万元)(开户行:农业银行建南支行,账号:6228460636005994368,冻结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红卓代理审判员  李 利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