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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卧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王立臣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建兴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臣,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建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卧民初字第46号原告王立臣。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建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建兴村。法定代表人历永峰,职务主任。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立臣诉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建兴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立臣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王立臣负担。审 判 长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代理审判员  毛瑞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永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