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丁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