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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丁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