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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九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白九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5A29室。法定代表人梁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毅,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七十七号6门405号。被告白九红,女,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大华东坊三村楼**楼*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九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白九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0元,另100元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徐 严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