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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郭爽与沈阳杜克外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爽,沈阳杜克外语培训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004号原告:郭爽。被告:沈阳杜克外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杜荣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爽与被告沈阳杜克外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爽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