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与秦家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秦某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负责人阴某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某星,该行员工。被告秦某福,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恰当处分,没有损害被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撤回对被告秦某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梁小强人民陪审员 李素娴人民陪审员 余艺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绯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