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大毕庄支行与天津市飞而达塑钢窗型材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世纪兴种养业有限公司,张成义,张全义,张金明,苏文富,杨连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大毕庄支行,天津市飞而达塑钢窗型材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世纪兴种养业有限公司,张成义,张全义,张金明,苏文富,杨连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大毕庄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9254544-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办事处旁。负责人张春娜,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茂生,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市飞而达塑钢窗型材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50708-0),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中村。法定代表人张成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世纪兴种养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29789-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二煤气厂路甲八号。法定代表人邢方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成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全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金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苏文富,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连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大毕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飞而达塑钢窗型材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世纪兴种养业有限公司、张成义、张全义、张金明、苏文富、杨连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745650.99元,执行费9856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偿付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不能,申请人同意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