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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毕建龙、李志安诉被告陈刚劳务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632号原告:毕建龙,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原告:李志安,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告:陈刚,男,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栾金海,男,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毕建龙、李志安诉被告陈刚劳务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立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刚于2015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毕建龙、李志安13500元,逾期给付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欠付款项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陈刚履行上述赔偿义务之后,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互不相欠。原告以后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理,与被告无关。三、原告毕建龙、李志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被告陈刚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立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