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高有培、张秀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高有培,张秀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负责人:梁世宏。委托代理人:刘新新。被告:高有培。被告:张秀邓。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诉被告高有培、张秀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高有培、张秀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7.75‰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41.12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高有培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14幢1单元102室房屋在折价、拍卖、变卖款项在172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书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6日,被告高有培与原告签订编号为苍建信(2013)最抵借字第LG201300650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向被告高有培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172万元,借款金额、借款利率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末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约定,如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被告高有培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14幢1单元102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为172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次日,被告高有培向原告申请借款并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借款金额1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7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75‰,被告张秀邓自愿出具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一份,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高有培发放了借款。借款后,被告高有培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20日,后于2015年2月21日偿付利息41.12元,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高有培、张秀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7.75‰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41.12元);二、如高有培、张秀邓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有权拍卖、变卖高有培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14幢1单元102的房产,对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72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0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高有培、张秀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39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上浩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