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威海水利工程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万利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水利工程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423-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水利工程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海水利工程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本院委托东阳市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环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