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33)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萧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佩恒、曾永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萧志强,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2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25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萧志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位于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边冲小组土名“冬捻围”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建成四座混合结构房屋。经实地测量,占用土地面积为352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为25.7平方米、一般农用地为326.3平方米。根据《中山市板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内容,该用地中有25.7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有326.3平方米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规划。萧志强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萧志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2平方米土地;2.限期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32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5.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57元;对非法占用的326.3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6526元,以上两项共计6783元。市国土资源局向萧志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虽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催告,萧志强逾期仍未履行。市国土资源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2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32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发生法律效力。市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萧志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2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32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倩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