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陈尚红与余定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红,余定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陈尚红。被执行人:余定才。本院在执行陈尚红申请执行余定才关于物权一案本院在执行陈尚红申请执行余定才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定才已于2015年1月14日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