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XX诉张XY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张XY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张XX,男被告张XY,男委托代理人王兴华,系陕西省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张XX诉张XY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 判 长 雷 刚人民陪审员 杨仲儒人民陪审员 杨明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亚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