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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他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金不服宏伟区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郝荔,北京安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他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男,汉族,1965年4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郝荔,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托代理人:赵振华,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安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号40号平房P07号。上诉人王金不服宏伟区人民法院(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424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金称本案郝荔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她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我经常居住地在辽阳市宏伟区,因此本案应由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因该案保证的王金与郝荔的委托理财合同,已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现被上诉人北京安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金就保证责任问题在宏伟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案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金与郝荔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有主从关系,因此本案应移送北京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并审理为宜。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