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丽苹与被上诉人卫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丽苹,卫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苹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春委托代理人张艳艳,系卫春女儿。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丽苹与被上诉人卫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卫春于2014年7月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丽苹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277478.31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黄丽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丽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峰,被上诉人卫春的委托代理人张艳艳、齐仁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丽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6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