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宗轮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宗轮,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胡宗轮,男,汉族,1953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李永迪。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宗轮诉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宗轮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宗轮��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章富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 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