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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梁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梁初字第1464号原告孙某某,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刘某某,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交。其他诉讼费8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 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万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