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梁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梁初字第1464号原告孙某某,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刘某某,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交。其他诉讼费8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 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万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