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商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华舒电子有限公司与镇江创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华舒电子有限公司,镇江创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商初字第00136号原告镇江新区华舒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路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兰国,该公司职员。被告镇江创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路镇大路村糖果厂厂房内。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华舒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创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新区华舒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镇江新区华舒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 来源: